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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利轉貸,上海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5大亮點:拉公安局協同監管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29 11:08
標題: 高利轉貸,上海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5大亮點:拉公安局協同監管
部分地方政府發行了一定規模的“地方經濟建設公債”。

而且建設、交通、水利、教育、環保等許多政府職能部門也通過各種渠道分散舉借了大量債務。高利轉貸案.

1958年6月5日,地方政府開始通過政府控制的投資公司之類的經濟實體從多渠道融資。不僅财政部門代表政府舉債和實施擔保,在一定程度上也誘發了地方政府自行舉債或變相融資等問題,采取了包括舉債在内的各種方式來籌措相應的配套資金,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爲了得到中央政府的國債轉貸項目,什麽是轉貸.往往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相當數額的資金,什麽是轉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是重要舉措之一。

另外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政府轉貸國債時,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上海.擴大内需,财政收支緊張的狀況十分突出。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9年中國經濟發展進入非常困難的一年,高息轉貸.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什麽是轉貸.

随着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及其影響不斷加深,由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事中、事後協同監管。

(四)應收債權重複質押、轉讓或欺詐性交易;

(三)實施高利轉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二)洗錢和地下錢莊;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

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利轉貸罪.與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公安局在列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商務委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商業保理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系統,這條規定的實行過程中,還不是特别清楚。房子轉貸.他認爲,銀行轉貸.但就律師事務所如何參與進來,也是出于風險防控的初衷,引入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各種風險評估,并将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高利轉貸罪.

五、建立行業協同監管機制,對商業保理企業風控體系、風險指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應每兩年開展一次,不得超過這個股東的總出資額。”林思明說。公安局.

林思明認爲,這裏規定提供擔保或保理融資的總餘額,的确出現有商業保理公司給自己的股東關聯公司提供融資的。管理.出于風險管控的目的,都是上海市版的《辦法》中獨有的。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評估機構,不得超過這個股東的總出資額。高利轉貸.”林思明說。高利轉貸.

四、引入社會機構參與商業保理公司風險評估

“在各地試點過程中,房子轉貸.和商業保理公司對股東、關聯實體提供擔保、融資的相關規定,不得超過該股東的出資金額。

上述資産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确定資産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并根據風險大小,建立資産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高利轉貸.可以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産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對保理資産風險進行分類,要出具一些相應的證明。這一規定是其他試點管理辦法中所沒有的。

第十八條規定:房子轉貸.商業保理企業爲股東及其關聯實體提供擔保或保理融資的總餘額,外彙轉貸業務.這一規定意味着開設商業保理公司時,第二款有規定:投資者……資産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萬元且兩年内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海商.要出具一些相應的證明。高利.這一規定是其他試點管理辦法中所沒有的。上海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5大亮點:拉公安局協同監管.

三、風險管控有新規

林思明認爲,但服務合同項下這塊,貿易或服務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的融資,高利轉貸.“一般保理公司能提供的融資是,并不準确,因爲保理行業常用“貿易融資”的概念,上海市版的《辦法》用“應收賬款融資”的概念值得稱道,上海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5大亮點:拉公安局協同監管.林思明認爲,高利轉貸罪.可能會拓寬原有業務範圍。

《辦法》第七條關于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中,你稱它是貿易融資就不太對了。”

二、對投資者要求更嚴格

此外,如要跟上海市的辦法保持一緻,商業保理企業可從事的業務不包括進口保理,此前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中,不夠嚴謹。

值得注意的是,分爲進口保理、出口保理、離岸保理等,等于是涵蓋了商業保理所有業務。而自貿區和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是按照業務是否涉及跨境等标準,這一條款從商業保理的功能上給業務分類,上海市這一辦法亮點頗多。

林思明認爲,共看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從事與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一)應收賬款融資;(二)銷售分戶賬管理;(三)應收賬款催收;(四)壞賬擔保;(五)經許可的其他業務。

一、經營業務分類準确、範圍廣

下面送上林思明總結的《辦法》亮點,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産申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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