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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證借款: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29 10:28
標題: 保證借款: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
裁判要旨在多個保證人聯合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時,多個保證人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當債務人在合同商定或相關法律正派的保證時候内隻通告部門保證人還款的情景下,未取得還款通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還款責任。德州.案情2006年11月26日,劉光廷與山東省齊河縣村落信譽互助聯社(以下簡稱齊河農信社)屬下單位馬集信譽社訂立了借款合同,劉光廷在該社借款9萬元,借款期限爲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10月20日,商定月利率爲10.2375%。。當天,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與馬集信譽社訂立了保證合同,爲劉光廷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保證時候爲2年。借款到期後,齊河農信社于2009年4月2日就該筆借款向借款人劉光廷及保證人李洪林、李允德舉辦了書面催收,但未對李允傑、李允月舉辦催收。該筆借款利錢已還至2006年12月31日,而本金及2007年1月1日之後的利錢至起訴之日平素未還。保證借款.齊河農信社訴至齊河縣黎民法院,請求懇求借款人劉光廷及連帶責任保證人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負擔埋頭當真清償借款本金及利錢的責任。抵押借款.

在一審法庭上,保證借款.借款人劉光廷及四位保證人對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簽署均無異議。隻是李允傑、李允月辯稱,其二人未收到催款通告書,依照擔保法的相關正派,二人依然免責,無抵押個人貸款.不應負擔埋頭當真還款責任。

裁判一審法院以爲,齊河農信社與劉光廷訂立借款合同,信用卡.劉光廷作爲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應負擔埋頭當真還款責任。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作爲保證人,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商定爲連帶責任保證,在劉光廷未執行債務時,應負擔埋頭當真連帶清償責任。據此判決:一、原告劉光廷于本判決見效後七日内一次清償原告齊河縣村落信譽互助聯社借款本金元及利錢〔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20日以月利率10.2375%。計算;2007年10月21日至本判決決定的給付之日以月利率(10.2375%。信用卡.+10.2375%。×50%)計算〕。二、原告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對上述債務負擔埋頭當真連帶清償責任。倘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候執行給付金錢責任,應該遵照《中華黎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正派,加倍支撥遲延執行時候的債務利錢。案件受理費2050元,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由原告劉光廷、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連帶負擔。

一審訊決見效後,檢察院對本案提起抗訴,并在抗訴中以爲,劉光廷與齊河農信社借款合同到期日爲2007年10月20日,李允傑、李允月與齊河農信社訂立的保證合同保證期限是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2年,中院.即2009年10月19日爲止。齊河農信社在保證期限内未請求懇求李允傑、李允月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故保證人李允傑、李允月依然免除保證責任,通知.原審訊決認定李允傑、李允月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是适用法律不對。北京民間小額貸款.

德州中院再審以爲,保證人聯合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對齊備債務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責任,各保證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也許一部門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出力及于其他保證人,債務人向其中一個保證人或一部門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出力及于其他連帶保證人。本案中,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與馬集信譽社訂立保證合同商定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時,上海民間小額貸款.四人應該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齊河互助銀行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四人都負有對齊備債務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責任,故四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齊河互助銀行2009年4月2日對李洪林、李允德舉辦書面催收時,該出力當然及于李允傑、李允月,而不用再對李允傑、李允月舉辦催收,無抵押個人貸款.何況證人段立泉出庭證明2009年9月24日表面舉辦過催收。以是,李允傑、李允月應該對齊河互助銀行負擔埋頭當真連帶還款責任。原審訊決認定究竟清楚、适用法律精确。2011年9月5日,德州中院終審訊決:采納上訴,個人借款.保護原判。

評析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正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商定保證時候的,債務人有權自主債務執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請求懇求保證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在合同商定的保證時候和前款正派的保證時候,無抵押個人貸款.債務人未請求懇求保證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該正派确立了債務人在保證時候對保證人的催收出力。

但是,本案中作爲債務人的金融機構僅向多個連帶責任保證人中的部門保證人舉辦了催收,未收到催收通告的連帶責任保證人能否免責,個人借款.對此,擔保法及司法表明中并沒有正派。審訊實踐中顯露兩種主見:一種主見以爲,保證人在保證時候未收到債務人請求懇求其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催收通告,應免除其還款責任。另一種主見以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正派是适用于一個保證人的情景,債務人在保證時候内未請求懇求保證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未接.對多個連帶責任保證人來說,債務人隻通告部門保證人還款,未取得還款通告的保證人不能免責。這是由于,多個保證人聯合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連帶保證責任時,多個保證人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對齊備債務負擔埋頭當真保證責任的責任,各保證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也許一部門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出力及于其他保證人,債務人向其中一個保證人或一部門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出力及于其他連帶保證人。較着,從法律精力上認識打聽,第二種主見是精确的。 本案案号:(2009)齊趙商初字第591号;(2011)德中民提字第17号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德州市中級黎民法院 鄭春筍 葉衛國 (法院報2011年12月7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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