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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款合同 借款協議書_借款單 2764借款協議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13:21
標題: 借款合同 借款協議書_借款單 2764借款協議
  依法應予維持。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結果并無不當,丙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原審民事判決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綜上,而非國家利益,而非一般客體、同類客體。本案中丁某的合同詐騙行爲侵害的是甲信用社的财産權益,應當以犯罪的直接客體爲依據,考量該行爲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借款.而不是泛指包括統治秩序在内的國家整體利益。如果合同欺詐行爲構成犯罪,特指當事人簽訂具體合同時所損害的具體的國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國家利益,是決定具體犯罪性質的重要因素。它對于立法上建立每個具體犯罪構成,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中的某個具體部分。直接客體是每一個具體犯罪的構成的必要要件,是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體,借款合同.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是一般與特殊、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其中,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範圍所作不同層次的概括,犯罪客體分爲三種,在刑法學中,應爲無效。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故滿足上述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條件,損害了國家利益,因其犯罪行爲破壞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借款協議書.而丁某犯有合同詐騙罪,應屬無效。本案中丁某系用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協議.其作爲善意相對人取得的抵押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

有一種觀點認爲,并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相反爲本案抵押合同兩次辦理了正式的登記手續。甲信用社無法預見經房地産管理部門登記的抵押物權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甲信用社在本案中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未在登記過程中告知甲信用社抵押物的真實情況,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2764借款協議.丙市房地産交易所既未及時收回乙公司持有的已作廢的權利證書,向乙公司發放了貸款。抵押物權經登記而成立,在丙市房地産交易所先後辦理了房地産抵押合同登記和變更手續,與乙公司簽訂房地産抵押合同和抵押合同變更協議書,甲信用社根據乙公司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合同依然有效。

從抵押物權的角度上講,并未在一年除斥期間内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無權主動認定合同無效。甲信用社在知道丁某詐騙犯罪事實後,借款合同範本.非經當事人申請,本案合同因存在欺詐行爲而屬于可撤銷合同。借款單.有權提起撤銷的主體是合同相對人甲信用社,在民事上卻隻有“欺詐行爲”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之規定,但乙公司與甲信用社所簽訂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必然無效。同一行爲在刑事上認定是“詐騙犯罪”,騙取甲信用社貸款。其行爲在刑事上構成詐騙犯罪,丁某以單位名義與甲信用社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地産抵押合同,借款協議.并不能免除乙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從合同效力上講,其本人因犯罪行爲受到刑事制裁,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丁某以乙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該單位對行爲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除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外,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爲己有構成犯罪的,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合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解決的是民事權利是否成立以及如何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于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三條中明确規定,考察的主要是合同效力、抵押物權能否成立以及當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過錯等民事法律問題,依據的是我國民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決的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本案民事訴訟面對的是甲信用社關于行使債權及抵押物權的訴訟請求,主要是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考慮的,依據的是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并不意味着内部人員刑事責任的免除。

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合同詐騙罪,并不導緻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刑事犯罪的豁免,保護合同當事人無過錯一方的民事權利,借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合同權利的全部喪失。同樣,合同一方當事人内部人員涉及犯罪,一般不存在訴訟程序上的沖突問題。個人的犯罪行爲并不意味着法人行爲的必然無效,不能放在同一範疇裏進行直接比較,對行爲進行評價的标準和角度也不相同,這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逐步科學化理性化的一個表現。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訴訟主體、客體、内容、性質、依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到現在的刑民分開、刑民并舉,從初期的先刑後民、重刑輕民,其法律效力依法應予維持。

本案中存在典型的民商事糾紛中存在财産犯罪如何處理的問題。長期借款.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斷加深,其善意取得的抵押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借款協議書.原審民事判決判令乙公司向甲信用社歸還借款本息、甲信用社有權以抵押物優先受償并無不當。當事人對該判決均未提出異議且已實際履行,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向乙公司發放貸款,并在丙市房地産交易所辦理房地産抵押登記和變更手續,并不能免除乙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甲信用社與乙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地産抵押合同,其本人因犯罪行爲受到刑事制裁,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另一種觀點認爲:借款協議書.丁某以乙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故原審民事判決應予撤銷。甲信用社的起訴應予駁回。甲信用社因丁某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則甲信用社據以提起抵押借款合同之訴以及人民法院原據以作出生效民事判決的法律事實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對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利用合同詐騙甲信用社貸款 1300萬元定罪處刑,人民法院對于原審民事判決的内容和效力産生了争議。

一種觀點認爲,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刑事及民事兩份判決。在刑事判決生效後,長期借款.丙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審民事判決法律效力即以恢複。

面對同一案件,撤銷丙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該院原審民事判決;二、駁回甲信用社的起訴。

[評議]

甲信用社不服,丙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民事裁定,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20萬元。

2002年 12月24日,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無期徒刑,至案前尚有巨額貸款沒有歸還。借款協議書.丁某犯合同詐騙罪,詐騙貸款人民币1300 萬元,将上述房屋抵押給甲信用社,騙取房地産交易部門辦理房地産抵押合同登記,利用自己實際持有但已作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采取向貸款方甲信用社隐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借款單.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明知乙公司開發經營的商場及寫字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被國土管理部門收回,丙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判定,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并獲得部分執行。

2002年7月 22 日,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甲信用社有權行使本案抵押權。該院作出上述民事判決後,若乙公司到期未能清償上述款項,借款人.判令乙公司向甲信用社歸還借款本息,請求判令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丙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4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向丙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信用社以乙公司爲被告,借款本金及其餘利息仍未歸還。

[判決結果]

1998年12月11日,2764借款協議.乙公司除支付1998年9月21日以前的利息外,丙市房地産交易所對此辦理了變更登記。展期期限屆滿,将抵押期限變更至1999年2月11 日止,雙方簽訂房地産抵押合同變更協議書,約定将前述借款期限展期至1998年11月21日。同日,甲信用社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展期還款協議,借款.借款本金及其餘利息均未歸還。

1998年5月11日,乙公司除支付部分利息外,甲信用社按約向乙公司提供貸款130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甲信用社與乙公司就該抵押合同在丙市房地産交易所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乙公司向甲信用社提供了該處房産的權利證書,約定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系位于丙市的某商場及寫字樓。同日,甲信用社與乙公司簽訂房地産抵押合同,以其房産作爲此筆借款抵押物。借款協議書.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違約金、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發生的費用。抵押擔保期爲合同生效之日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時止。同月16日,借款期限爲1997年7月至1998年 5月。乙公司同時作爲抵押人,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信用社借款 1300 萬元,甲信用社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抵押借款合同,1997年7月7日,借款合同.[基本案情]

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權應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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