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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10:49
標題: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
問:印花稅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締結的借款合同。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那麽這裏的借款人,借款合同.包括小我嗎?企業與小我締結的借款合同,下列.能否必要交納印花稅呢?

答:借款單.《中華公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章程,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下列憑證爲應征稅憑證:加工.1.購銷、加工承攬、創辦工程承包、資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資産安全、技術合同可能具有合異性子的憑證;……

附件:長期借款.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締結的借款合同《中華公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履行細則》(财稅字[1988]第225号)第十條章程,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枚舉的憑證和經财政部判斷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借款人.

第二十六條章程,借款協議書.征稅人對憑證不能判斷能否該當征稅的,應及時帶領憑證,長期借款.到本地稅務機關區别。

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必要經過準許才略舉行,所以未經準許小我處置借貸業務不适合金融監管章程。按照上述章程,企業與小我締結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畛域。是以不必要交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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