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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決李洪林等人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08:26
標題: 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決李洪林等人
裁判要旨在多個保證人配合對債務人經受連帶保證責任時,多個保證人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經受保證責任。當債務人在合同商定或相關法律劃定規矩的保證歲月内隻通告部門保證人還款的環境下,未獲得還款通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還款責任。案情2006年11月26日,劉光廷與山東省齊河縣鄉下諾言團結聯社(以下簡稱齊河農信社)治下單位馬集諾言社締結了借款合同,劉光廷在該社借款9萬元,上海民間小額貸款.借款期限爲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10月20日,商定月利率爲10.2375%。。當天,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與馬集諾言社締結了保證合同,爲劉光廷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經受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歲月爲2年。借款到期後,齊河農信社于2009年4月2日就該筆借款向借款人劉光廷及保證人李洪林、李允德舉行了書面催收,無抵押個人貸款.但未對李允傑、李允月舉行催收。該筆借款利錢已還至2006年12月31日,而本金及2007年1月1日之後的利錢至起訴之日一貫未還。齊河農信社訴至齊河縣百姓法院,請求借款人劉光廷及連帶責任保證人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經受了償借款本金及利錢的責任。

在一審法庭上,借款人劉光廷及四位保證人對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簽署均無異議。隻是李允傑、李允月辯稱,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決李洪林等人.其二人未收到催款通告書,依照擔保法的相關劃定規矩,二人依然免責,不應經受還款責任。

裁判一審法院以爲,未接償債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山東德州中院判決李洪林等人.齊河農信社與劉光廷締結借款合同,劉光廷作爲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應經受還款責任。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作爲保證人,商定爲連帶責任保證,在劉光廷未實行債務時,保證借款.應經受連帶了償責任。據此判決:一、原告劉光廷于本判決見效後七日内一次了償原告齊河縣鄉下諾言團結聯社借款本金元及利錢〔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20日以月利率10.2375%。計算;2007年10月21日至本判決肯定的給付之日以月利率(10.2375%。抵押借款.+10.2375%。×50%)計算〕。二、原告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對上述債務經受連帶清償責任。倘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歲月實行給付金錢負擔,應該服從《中華百姓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劃定規矩,加倍支撥遲延實行歲月的債務利錢。案件受理費2050元,未接.由原告劉光廷、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連帶負擔。

一審訊決見效後,檢察院對本案提起抗訴,并在抗訴中以爲,劉光廷與齊河農信社借款合同到期日爲2007年10月20日,李允傑、李允月與齊河農信社締結的保證合同保證期限是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2年,即2009年10月19日爲止。齊河農信社在保證期限内未請求李允傑、李允月經受保證責任,故保證人李允傑、李允月依然免除保證責任,信用卡.原審訊決認定李允傑、李允月經受保證責任是适用法律舛訛。

德州中院再審以爲,保證人配合對債務人經受連帶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經受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對全數債務經受保證責任的負擔,各保證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或許一部門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功用及于其他保證人,等人.債務人向其中一個保證人或一部門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功用及于其他連帶保證人。本案中,李洪林、李允德、李允傑、李允月與馬集諾言社締結保證合同商定經受連帶保證責任時,四人應該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齊河團結銀行經受連帶保證責任,四人都負有對全數債務經受保證責任的負擔,故四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齊河團結銀行2009年4月2日對李洪林、李允德舉行書面催收時,該功用當然及于李允傑、李允月,抵押借款.而不用再對李允傑、李允月舉行催收,何況證人段立泉出庭說明2009年9月24日表面舉行過催收。于是乎,李允傑、李允月應該對齊河團結銀行經受連帶還款責任。原審訊決認定真相清楚、适用法律無誤。2011年9月5日,德州中院終審訊決:信用卡.采納上訴,庇護原判。

評析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劃定規矩:“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商定保證歲月的,債務人有權自主債務虛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請求保證人經受保證責任。在合同商定的保證歲月和前款劃定規矩的保證歲月,債務人未請求保證人經受保證責任的,信用貸款.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該劃定規矩确立了債務人在保證歲月對保證人的催收功用。

然則,無抵押個人貸款.本案中作爲債務人的金融機構僅向多個連帶責任保證人中的部門保證人舉行了催收,未收到催收通告的連帶責任保證人能否免責,對此,擔保法及司法說明注解中并沒有劃定規矩。審訊實踐中顯露兩種主見:一種主見以爲,保證人在保證歲月未收到債務人請求其經受保證責任的催收通告,上海民間小額貸款.應免除其還款責任。另一種主見以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劃定規矩是适用于一個保證人的環境,債務人在保證歲月内未請求保證人經受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中院.對多個連帶責任保證人來說,債務人隻通告部門保證人還款,未獲得還款通告的保證人不能免責。這是由于,多個保證人配合對債務人經受連帶保證責任時,多個保證人是作爲一個整體對債務人經受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對全數債務經受保證責任的負擔,各保證人之間是連帶之債。債務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或許一部門保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功用及于其他保證人,北京民間小額貸款.債務人向其中一個保證人或一部門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功用及于其他連帶保證人。清楚明明,從法律心靈上清楚,第二種主見是無誤的。 本案案号:德州.(2009)齊趙商初字第591号;(2011)德中民提字第17号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德州市中級百姓法院 鄭春筍 葉衛國 (法院報2011年12月7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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