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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深圳市羅湖借款協議書 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8-29 14:21
標題: 深圳市羅湖借款協議書 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深圳市羅湖區黎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黎民檢察院。

原告人鄧亮,男,1980年8月l 7日誕生,身份證号碼,漢族,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法人代表,碩士文明,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南路濱園村15棟l單元304。因本案,于2013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拘押。現羁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魏志敏,廣東國晖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朱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人李澤明,曾用名:李澤明,男,深圳市羅湖借款協議書.1985年10月7日誕生,身份證号碼,漢族,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運營總監,大專文明,住陝西省西安市戶縣餘下鎮供銷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l4日被拘押。現羁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靜,廣東深萬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刑事.

深圳市羅湖區黎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公訴刑訴[2014]1063号起訴書指控原告人鄧亮、李澤明犯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然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審羅湖區黎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宇出庭幫助公訴。原告人鄧亮、李澤明及各自辯護人到庭插足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羅湖區黎民檢察院指控:原告人鄧亮于2013年5月份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由原告人鄧亮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負擔人,原告人李澤明任運營總監,負擔公司廣告投放、人員雇用、客服管理及技術保衛等處事。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創制“西方創投”網絡投資平台,向社會民衆推廣其P2P信貸投資形式,以提供資金中介辦事爲名,同意3%至4%月息的高額報答,經過議定網上平台非法攝取民衆放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西方創投”網絡投資平台共攝取民衆放款黎民币.39元。2013年11月2日,原告人鄧亮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原告人李澤明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針對指控的違警原形,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或出示了下列證據:

一、物證、書證:

1、借款協議書、借款合同書。

2、西方創投投資人本金息金劃顯露細表。借款人.

3、西方創投投資人消息資料。

4、鄧亮向李澤明借款黎民币109萬元借條複印件。

5、原告人鄧亮、李澤明到案經過、情景說明。

6、深圳市房地産權注冊核心查詢結果表。

7、原告人鄧亮、李澤明的戶籍資料。

8、溧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

9、鄧亮與許某某之間的借款明細及轉賬資料。

10、深圳和記黃埔中航地産無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房地産買賣合同複印件、收據複印件、銀行流水等資料。

11、深圳市雍盛建造工程無限公司提供的鄧亮采辦布吉核心花園商鋪的收款收據、認購書、營業流水等複印件。

12、陸某關于鄧亮借還款的書面說明及銀行對賬單。

13、協理解凍家當通知書。

14、涉案銀行賬戶的開戶資料、營業明細及相關憑證。

15、深圳市華夏通聯投資擔保無限職守公司等涉案公司工商注冊資料。

16、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出具的情景說明。

17、涉案投資人的報案原料。

二、證物證言:

1、證人趙某某講述: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是一個處置投資管理的公司,負擔人和法人代表是鄧亮,另外還有個運營總經理叫李澤明,合座合作不是很清楚,由于我來的時候公司依然起初經營了。我在公司中隻負擔打款,除了周末凡是都會打款。鄧亮會用私人賬号打到我的私人賬号上,再讓我打款給客戶,有時候每天多的時候有幾百萬,少的幾萬塊,借款協議.反正财務給名單給我,我就依據名單和金額打款。

2、證人劉某某講述:我是本年(2013)7月25日左右來公司下班的,主要是做技術保衛處事,是公司總經理李澤明招我進公司的,栽的處事就是保衛公司投資平台辦事器的一般運轉及數據統計。經過導出的數據顯示,現實投資人有1325人,投資本金約1.26億,現投資人尚未提現的資金有5250萬元黎民币左右。

3、證人陳某講述:我是本年(2013)8月28日左右來公司下班的,任職公司财務經理職位,負擔公司财務管理處事。公司收取投資款都是客戶打到鄧亮的私人賬号,恐怕是打到第三方支出平台後再轉到鄧亮的私人賬号的,對公賬戶的資金凡是用于公司的開支及員工的工資,鄧亮私人賬号裏收取的投資款都是鄧亮自身在左右,我不清楚。深圳市羅湖借款協議書.公司返還客戶投資款的流程凡是都是從公司後台調出應該返還客戶的本息數據,然後财務再彙總總數,報給鄧亮,鄧亮再将所需的錢打到出納的小我賬号,出納再根據每個客戶現實需打款的金額實行轉賬。

4、證人劉某新講述:我是在本年(2013)7月l8日由李澤明雇用我進公司任行政助理,主要處事是公司日常活動經營,另外還有在公司開開車接接人什麽的。公司的主要負擔人是鄧亮,也是法人,李澤明是公司的運營總經理,負擔公司的整個運營業務,他們兩個都能負擔管理公司,但最終斷定權是鄧亮。

5、證人許某某講述:本年(2013)9月l8日,鄧亮離開我公司,說想買華強北和記黃埔的“世紀彙”樓盤昀一層寫字樓,借款人.想要找我們公司存款3000萬元黎民币用于交納首期款,同時他将他名下的四套布吉核心花園的商鋪作爲抵押。由于他借款對比急,我就派員去稽核了他的商鋪,确認産權之後,我就讓我們公司的員工萬偉強與鄧亮簽署了兩份擔保借款合同,訣别存款600萬黎民币、1400萬元黎民币,總共抵押3000萬元黎民币,借款期爲一個月,借款方爲鄧亮和他老婆,同時在疆土部門管束了抵押注冊手續,鄧亮做了全權公證交托。手續辦完後,我在當天用我的小我賬戶分兩筆共轉賬1600萬元給到了鄧亮,之後在9月24習、25日又将節餘的1400萬元分幾筆轉給了鄧亮。借款期限滿了之後,借款.我在10月18日左右打電話給鄧亮央浼還款,他報告我沒有錢還,并願意将抵押的物業來清償這筆3000萬的債權,之後我就在10月25日左右到疆土部門管束的過戶手續,将布吉核心花園的四個鋪面過戶到了我小我名下。

6、證人易某某講述:2013年7月17日當天,鄧亮來我們公司在深南中路與中航路交彙的“世紀彙廣場”的出售核心,表示想采辦寫字樓的l8層整層物業。那時是我接待的他,鄧亮當天就在我們公司簽署了認購書,那時需交定金500萬元,所以鄧亮在7月17日、7月22日分兩筆合計500萬元轉賬到我們公司賬号,之後鄧亮又再持續交納了幾筆首期款,直到9月18日他總共向我們公司交納了2200萬元黎民币的首期款,同時鄧亮在9月18日來公司爵次簽署了購房正式合同,合同商定物業購入總價元黎民币,那時依據合同商定必要在簽署合同當天交齊50%的首期款,但鄧亮那時向公司請求先交納20%,節餘30%的款項延期交納,借款協議書.但那之後鄧亮就再也沒有交納過任何款項了。

7、證人肖某某講述:本年(2013)2月22日,鄧亮來我們布吉核心花園樓盤的售樓處說要買我們樓盤的四個商鋪,斤斤計算後定好四個商鋪總價3680萬黎民币,鄧亮當天就刷卡交了10萬元誠意金,其後在3月11日他又過去交納了60萬元的定金,這樣到3月26日鄧亮就與我們公司簽署了認購合同,合同商定在60日内交完滿部購房款。其後在4月28翻,鄧亮轉來250萬元,5月8日又轉來150萬元。在這功夫由于款項平素無法一次到位,我們也與他溝通借使延期交款會追溯他違約職守,所以到了5月28日鄧亮來公司簽署了正式的房地産買賣合同,确認要采辦這四個鋪面,但他必需在正式合同的60日内交完滿款管束過戶手續。到了7月2日,鄧亮就在我們公司将全部的購房款交齊到我公司,長期借款.分了三筆交納3210萬元黎民币尾款。

8、證人高某講述:我是本年8月份時明白鄧亮,由于鄧亮必要借款300萬元,擔保公司就做擔保,由我小我借300萬元給鄧亮,8月27日我經過議定同夥的賬戶分兩次共轉賬300萬元給鄧亮。9月25日,我給鄧亮打電話說錢快到期了,他就從他農行賬戶轉了300萬元到我的農行賬戶。其并提供了轉賬給鄧亮黎民币300萬元的對賬單。

9、證人章某某講述了其先容鄧亮向高某、陸某借款的經過。

10、證人劉菜講述了鄧亮歸還550萬元給老墟落餐飲管理無限公司資金過橋的經過。

11、人陳某東講述了其所在公司深圳市老鄉村餐飲投資管理無限公司2013年7月向鄧亮借款550萬元的經過。其并提供公司向鄧亮借款與還款的相關資料。

12、證人葉某某講述了鄧亮向其小我借款3000多萬元的經過。其并提供了借款的相關明細等資料。

三、原告人供述:

l、原告人鄧亮供述稱:

我是在2013年4月份注冊成立了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我自身任法人及負擔人。公司于2013年6月l9日正式上線,同時經過議定互聯網、電話及投資入團夥拉全國各地的客戶在我的網絡平台實行投資,借款合同範本.投資的項目主要是房産、企業經營借款、應收款、榮譽存款等。投資客戶隻必要經過議定身份表明名認證本事注冊到平台,并簽署“四方合夥借款協議”。投資的單筆最低金額爲50元,最高不淩駕99萬元。目前網站注冊的人數爲2900人左右,真實投資的人數是1330人,最高投資的金額是280萬元,最低投資金額是300元。投資報答收益是根據周期不同時間越長息金越高,訣别是投資一個月,息金是3.1%;投資二個月息金是3.5%;三個月息金是4.O%,投資人在投資期滿必要提早一天請求提現,通事後第二天能夠本金息金到賬,借款合同.借使沒有請求,主動默許續投。請求提現的就由我們公司财務審核,第二天由出納經過議定網銀轉賬給提現客戶。由于網絡各方言論攻擊我們公司,長期借款.招緻投資客戶發生焦灼心思.紛繁央浼提現,招緻公司的資金鏈無法及時跟進,也無法及時支出客戶必要提現的資金。我收取的客戶投資款一方面爲了擴張企業領域,我在美國成立了一家名爲ALC的合資公司,同時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兆融财富、深圳市中環宇基金管理無限公司,成立這三家公司消磨了約600萬元;一方面在本年(2013)歲首?年月,我在布吉街道辦布吉核心花園采辦了四個街頭鋪面,總共消磨3800萬元,其中2500萬元來自公司客戶的投資款。同時我在9月初用布吉的四個鋪面在擔保公司做了抵押存款,借款合同.貸出3000萬元黎民币,用于支出深南路與華富路交彙的“世紀彙”商業寫字樓18層整層的首期款2200萬元,節餘的800萬元用于日常返還客戶投資提現。

公司前期是蓄意向将客戶的投資款歸還給現實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但現實操作後出現壞賬會淩駕6%不能按時發出。這個時候爲了做到能及時返還投資人的本息,我就斷定經過議定我名下的企業以及我的私人物業來實行增值成本反應投資人。

公司的股東就我一個,公司是我出資籌辦的。長期借款.另外有一個合夥人,也就是公司總經理李澤明,但他沒有出資。他負擔全部運營,包括公司人員雇用、對外搜聚客戶資料、做鼓吹廣告等,人民法院.根基上是他全權管理,我就負擔左右投資客戶的投資款。我跟李澤明說過我用錢去買房産了,合座如何操作他不知情。

2、原告人李澤明供述稱: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跫在本年4月份成立的,法人代表和負擔人是鄧亮。鄧亮在5月份找到我,說想處置P2P網絡投資經營形式,讓我幫他招人。我就在網上發表了雇用消息,公司在6月初裝修完之後,我就找了之前在紅領創投的一個同事在網上花了幾十萬買了個平台,取名叫“西方創投”。然後在6月19日上線處置P2P網貸投資。主要是在平台上創立投資标的,歧企業借款、房産、車輛抵押借款等标的類型,投資客戶拔取招标,并在網上簽署四方借款協議,然後客戶就會操縱支出平台在線打款,末了款項會轉入到鄧亮的私人賬号内。标的投資期限凡是分爲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投資期限到期前客戶借使請求提現,後台辦事器就會主動計算出應返還的本金及息金,鄧亮就會将必要返還的資金轉給公司出納,再打給投資客戶。平台運作到了9月中旬時,鄧亮的資金就出現了題目,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提現也不及時,也出現客戶鸠集提現的情景,無法及時返還投資款,那個時候很多投資人打電話贊揚,我看到鄧亮的資金鏈出現了題目,可能無法幫助上去,我就離開了公司。前期有一些投資人找來了公司,鄧亮又打電話找到我讓我出面實行證明,但鄧亮所同意的返還款老是無法及時到位,我認識到公司無法周旋上去,所以我就沒有和他相幹離開了公司。

在公司中,鄧亮負擔财務、資金左右,我負擔人員雇用、廣告投放、技術保衛等。我沒有出資,也不是股東。在任職功夫,鄧亮分給了我337萬元的獎金。這些錢是鄧亮什給我管理公司的甜頭費,目前我以爲這些錢應該是客戶的投資款。鄧亮在開設公司之前曾向我借款了109萬元,開具了借條,所以前期他小我賬号還給了我。我那時離開公司後,知道這些錢都是投資客戶的投資款,土地貸款.所以我都沒有操縱過,爲了減小他們的犧牲,我願意返還318萬元。

四、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光盤一張,内含西方創投投資人本金息金劃顯露細表、投資人消息資料、借款電子協議書等。

五、勘驗、檢讨、識别筆錄:識别筆錄

公訴機關以爲,原告人鄧亮、李澤明違抗國度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民衆攝取資金,數額遠大,其行爲已沖撞《中華黎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應以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追溯其刑事職守。原告人鄧亮、李澤明違警以還主動投案,照實供述自身的罪行,是自首,能夠從輕恐怕加重處理。據此,公訴機關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原告人鄧亮招認控罪,對指控的原形及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主要辯護定見如下:1、原告人鄧亮有投案自首情節,并且該行爲對低落社會迫害,裁汰投資人的經濟犧牲有嚴重作用。2、原告人客觀惡性不大,違警情節絕對輕細。3、原告人鄧亮系初犯、偶犯,案發後能主動想門徑裁汰違警效果和投資人犧牲。4、本案系單位違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原告人鄧亮在合夥違警中系從犯。6、本案起訴書認定的涉案金額生存謬誤。

原告人李澤明招認控罪,對指控的原形及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原告人李澤明主動投案并照實供述,應認定爲自首。2、原告人李澤明無違警前科,系初犯。3、祓告人李澤明歸案後主動把全部所得交給公安機關用來補充投資入的犧牲,具有悔罪闡揚。4、原告人李澤明受雇于鄧亮,負擔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在合夥違警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爲從犯。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原告人鄧亮、李澤明的上述違警原形客觀、真實;證明上述原形的證據開頭合法,且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原告人鄧亮在非法攝取民衆放款後,将違警所得的黎民币2200萬元支出給深圳市和記黃埔中航地産無限公司用于采辦房産,該款現已被公安機關解凍(解凍銀行:中國銀行;賬;戶名:深圳市和記黃埔中航地産無限公司)。原告人李澤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時提出志願退贓,并提供收取贓款的銀行卡(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卡;戶名:借款人.李澤明),公安機關據此解凍該卡号内資金黎民币. 58元。

又查,本案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的金額雖爲黎民币.39元,但根據西方創投投資人本金息金劃顯露細表等書證顯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投資人已提現金額爲黎民币.96元,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後,投資參與人現實未歸還本金爲黎民币. 73元。

本院以爲,原告人鄧亮、李澤明違抗國度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民衆攝取資金,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數額遠大,其行爲已組成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公訴機關對原告人鄧亮、李澤明犯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的指控,原形清楚,證據的确、充足,應予以幫助。在合夥違警中,原告人鄧亮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負擔人,并掃數掌控、左右攝取到的資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告人李澤明受雇參與違警,負擔公司運營管理,借款人.但對攝取的資金左右無斷定權,起主要作用,能夠加重處理。原告人鄧亮、李澤明違警以還主動投案,照實供述自身的罪行,是自首,能夠從輕處理。對原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單位違警的定見,本院以爲,本案違警雖以單位表面推行,但涉案單位深圳市譽西方投資管理無限公司系原告人鄧亮爲推行非法攝取民衆放款違警而成立,且成立後主要用于推行違警,應認定爲小我違警。對該定見,本院不予選取。原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鄧亮系從犯、違警情節較輕、起訴書認定數額有誤等定見與原形不符,本院不予選取。原告人鄧亮的辯護人關于鄧亮具有自首情節的定見與原形及法律切合,本院予以選取。原告人李澤明的辯護人的定見與原形及法律切合,本院予以選取。鑒于原告人鄧亮歸案後提供涉案贓款線索協理公安機關查扣涉案贓款,裁汰了投資人犧牲,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理。鑒于原告人李澤明系初犯,在合夥違警中系從犯,且違警後能自首并主動退還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闡揚,本院斷定對其适用緩刑,借款人.給其一個洗心革面的機遇。依照《中華黎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法則,判決如下:一、祓告人鄧亮犯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理金黎民币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l1月2日起至2016年l1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成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納)。

二、原告人李澤明犯非法攝取民衆放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理金黎民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刑期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成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納)。借款合同範本.

三、解凍在案的中國銀行深圳和記黃埔中航地産無限公司名下賬戶(賬号爲)内資金黎民币2200萬元、中信銀行李澤明名下賬戶(卡号爲)内的資金.58元及其孳息均系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繳并按投資參與人未歸還本金比例返還投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經過議定本院恐怕間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黎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該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正本二份。


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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