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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并随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8-29 13:47
標題: 并随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作者:佚名文章起原:市政府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7-9-19

泸市府辦發〔2007〕22号

泸州市公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泸州市公積金小我住房存款管理舉措的告訴



各區、縣公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泸州市公積金小我住房存款管理舉措》曾經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全融會議審議議決。現予印發,中心.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泸州市公積金小我住房存款管理舉措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優裕飽滿發揚住房公積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職工栖身條件和進步栖身水平-榜樣我市住房公積金小我存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積金的安詳和合理有用應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公民銀行《存款通則》、《小我住房存款管理舉措》、《中華公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章程,集合泸州現實,制定本舉措。
第二條 本管理舉措所稱公積金小我住房存款(以下稱公積金存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間(轄三區四縣管理部,以下稱公積金中間)運用所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寄托銀行向轄區内切合存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損耗存款。購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适用住房、私有住房、私有住房。
第三條 公積金存款實行存貸集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存款擔保的原則。什麽是轉貸.
第四條公積金中間爲公積金存款的管理機構,職掌全市公積金存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并擔負風險。
第五條公積金存款業務,由公積金中間寄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寄托銀行)治理。
第六條本舉措适用于公積金中間對公積金存款的管理。

第二章 存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公積金存款的對象是泸州市行政轄區内,所在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章程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在12個月以上,同時持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才略的在任員工。
第八條借款人須同時齊全如下條件:
(一)有泸州市行政轄區内城鎮常住戶口或有用居留身份;
(二)存款用于購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購、建房價款30%的自籌資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穩固的職業和支出,名譽優異,有了償存款本息的才略;
(四)具有合法、有用的購置自住住房的合同、協議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用證明資料;
(五)有公積金中間認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階段性擔保并擔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無尚未還清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本次存款了償的債務。
第九條 職工已治理了商業銀行小我住房存款,高利轉貸罪.又切合公積金存款條件的,能夠轉爲公積金存款。

第三章存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條 公積金存款額度不超越購房價款或評價價值的70%,最高存款額度爲25萬元;商業銀行小我住房存款轉公積金存款額度爲轉貸餘額,且不超越最高存款額度。轉貸協議.
第十一條公積金存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長不超越25年。其中:男性——存款年限+自己目前年齡≤60歲;女性——存款年限+自己目前年齡≤55歲。
第十二條 公積金存款利率按公民銀行相關章程執行。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調整,按公民銀行相關章程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的現實存款額度和期限由公積金中間根據前述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借款人的名譽狀況、還貸才略和公積金餘額等全體情景确定。

第四章 存款法度模範



第十四條存款受理
(一)職工請求公積金存款,由抵押物所在地或自己繳交公積金所在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職掌受理。請求人應填寫《公積金小我住房存款請求審批表》,迎面簽字确認。
(二)請求公積金存款時,借款人須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複印件):接受.
1.合法、有用的身份證或其他有用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2.合法、有用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以及公積金中間請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3.購房款繳交票據;
4.所在單位出具的資信證明(由公積金中間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
5.抵押物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答允書;
6.公積金中間請求提供擔保的,有擔保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答允書;
7.在受寄托銀行開立的用于還款的儲蓄放款帳戶;
8.請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并随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存款審批
(一)公積金中間信貸部信貸員(探訪人)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确實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還貸才略舉辦探訪、核實,并提出可否存款及存款額度、期限的創議,由公積金中間信貸部複審并報公積金中間審批人審批;
(二)各區縣管理部信貸員(探訪人)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确實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還貸才略舉辦探訪、核實,并提出可否存款及存款額度、期限的創議,高利轉貸罪.由管理部職掌人提出初審主張,經公積金中間信貸部複審後,報公積金中間審批人審批;
(三)公積金存款審批采取審貸分離、三級審批制。高利轉貸.即公積金中間信貸部信貸員、區縣管理部初審,公積金中間信貸部複審,公積金中間審批人審批;
(四)公積金存款實行單筆報批制。每筆存款由公積金中間審批人照準同意後,由受寄托銀行治理存款發放相關手續;
(五)公積金中間自受理存款之日起15個辦事日内作出準予存款大概不準予存款的定奪。
第十六條存款發放
(一)受寄托銀行根據公積金中間出具的公積金存款寄托放款告訴與借款人簽定《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章程和《借款合同》的商定以及答允,治理公證和抵押備案及其他必需的手續;
(三)公積金中間将寄托存款資金劃轉到受寄托銀行後,受寄托銀行根據公積金存款寄托放款告訴發放公積金存款。并将存款資金分離劃入售房單位(開發商)售房款帳戶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寄托銀行開立的儲蓄帳放款帳戶内。

第五章 存款擔保



第十七條 公積金存款實行抵押、抵押加保證的擔保方式。
第十八條 擔保人該當是經公積金中間确認并與公積金中間簽定配合協議的售房單位(開發商)或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一)擔保人爲借款人的購房借款提供階段性擔保,并擔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在階段性擔保時間,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施行還款負擔,擔保人應立地施行連帶保證責任,按章程向公積金中間支出借款人逾期存款本息;
(三)公積金中間有權對擔保人的主體資曆和才略舉辦評價和确認。
第十九條 抵押物該當是經公積金中間認可的、權屬無争議的,且能夠舉辦抵押的成套住房。轉貸協議.
第二十條 抵押物價值按抵押物的市場成交價或公積金中間認可的評價機構的評價價确定。必要評價的抵押物,其評價費用由借款人擔負。
第二十一條 受寄托銀行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後,應治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或抵押備案。其費用由借款人擔負。
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存續時間,完全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原件由受寄托銀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産在抵押權存續時間必需妥善保管,負有維修、珍視、庇護的責任,并随時接受公積金中間和受寄托銀行的監視查驗。
第二十四條 對設定的抵押物,并随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在存款本息未清償前,未經公積金中間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轉讓、反複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二十五條 抵押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商定,到原備案部門治理抵押備案刊出手續,排出抵押權。

第六章安全、公證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簽定後,借款人自發治理抵押存款房屋分析安全。在安全單中須注明一旦爆發安全責任事故,借款人同意由公積金中間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置安全賠償金:
(一)提早清償存款;
(二)修複抵押物,規複抵押物價值。
第二十七條 安全期限不得短于存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存款本金(一年期存款另行商定),安全費用由借款人擔負。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安全。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時間,高利轉貸.安全單原本由受寄托銀行保管。
第三十條 安全時間,抵押物如爆發安全責任以外的毀損,其價值不敷以清償存款本息,借款人應及時規複抵押物價值,或重新提供公積金中間認可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與受寄托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應治理公證,并按相關章程交納公證費。

第七章 存款了償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苦取名譽,按《借款合同》商定的還款策劃、還款方式了償存款本息。
第三十三條 還款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可采用寄托扣款和櫃面還款兩種方式了償存款本息。采用寄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商定于每月受寄托銀行扣款日前将當期應還本息足額取出儲蓄放款帳戶;采用櫃面還款方式的,房子轉貸.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商定于每月結息日之前的任何1個辦事日到受寄托銀行指定的生意業務櫃台治理還款手續。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存款滿一年後并還清拖欠款項,可提早一次性還貸。
第三十六條 提早一次性歸還公積金存款本息,須提早10個辦事日向公積金中間提交提早還貸請求,委托.得到公積金中間書面同意後,借款人到受寄托銀行治理相關手續。
對待借款人提早了償的本金,根據提早還款時《借款合同》執行的存款利率和提早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早還款日的現實占用天數計收利錢,此前已計收的存款利錢不再調整。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在存款時間不得支取公積金-當公積金繳存餘額等于大于存款餘額時-可提取公積金一次性結清存款。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改觀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借款合同》必要改觀的,必需經包括保證人在内的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并簽定相應改觀協議,如需改觀抵押備案的,還應到原抵押備案部門治理改觀抵押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商定清償全部存款本息和支出相關費用後,《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存款監視、管理



第四十條 公積金存款必需專款公用,嚴禁挪作他用。爆發下列情景之一的,公積金中間有權請求借款人提早了償存款或追繳全部存款:轉貸協議.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與擔保人串通欺騙存款的;
(二)售房單位故弄玄虛、徇情枉法爲借款人出假證明欺騙存款的。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間全體承辦存款業務的辦事人員應莊敬按本舉措章程的存款法度模範治理存款,不得變相爲别人治理不切合章程的存款。濫用職權、兢兢業業、徇情枉法,組成犯科的,依法追溯刑事責任;尚不組成犯科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高息轉貸.
第四十二條 受寄托銀行職掌公積金存款的貸後管理和催收辦事,并按月向公積金中間報送存款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間應做好公積金存款的監視、查驗辦事,并職掌保管好公積金存款檔案,不得損毀、?失。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爲的屬違約:
(一)提供的文件、資料、憑證不确實而取得存款的;
(二)借款人不施行《借款合同》商定,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了償存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越《借款合同》章程的末了還款期限未能全部還清存款本息的;
(四)未經公積金中間書面同意,借款人改變房屋結組織成失掉的,或将抵押房産全部或部門拆遷、發賣、轉讓、贈與或反複抵押及賠償其他債務等侵害債務人權益的;
(五)借款人決絕或阻擾公積金中間和受寄托銀行對抵押物情景舉辦監視查驗的;
(六)與别人簽定有損公積金中間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抵押物爆發安全責任以外的毀損以緻抵押物價值不敷以賠償借款本息,高利轉貸罪.而借款人未按請求落實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擔保措施的;
(八)借款人在合同施行時間中斷或撤銷安全;
(九)違背本存款管理舉措或《借款合同》商定的其它行爲。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違約時,公積金中間或受寄托銀行根據借款人違約的性子、水平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方法處理:
(一)限期校正違約行爲;
(二)提早發出存款本息;
(三)根據公民銀行的相關章程,對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歸還的存款本息按逾期存款計收利錢;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商定還本付息和支出相關費用的,受寄托銀行有權從保證人的放款帳戶中扣收借款人應還本息和相關費用,或間接處分抵押物,從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中清償相關費用及存款本息,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由借款人擔負。
第四十六條 受寄托銀行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後不敷以了償存款本息的,受寄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和保證人追償。
第四十七條 《借款合同》爆發瓜葛時,當事人各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借款合同》簽定地公民法院起訴或向泸州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轉貸業務.在訴訟時間,《借款合同》不觸及争議部門的條款仍須施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存款管理舉措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存款管理舉措由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訂正,市公積金管理中間職掌說明。 主題詞: 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舉措告訴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泸州軍分區。

泸州市公民政府辦公室2007年7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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