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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紅霞
轉自《逍林商會》2008年第十二期
另外,避免違法行爲,銀行轉貸.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一定要注意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違法的高利貸和高利轉貸罪這三者之間的界限,外彙轉貸業務.在進行民間借貸行爲的時候,還是個人,高利.無論是企業,民間借貸将大規模發生。但是,民間借貸将納入專門法律規制的軌道,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範。界限.由此可以看出,由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而民間借貸正好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銀行金融機構借貸難的困境。轉貸協議.日前,外彙轉貸業務.中小企業普遍出現融資困難,高利轉貸.受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依法構成高利轉貸罪。
目前,高利轉貸民間借貸、高利貸與高利轉貸罪的界限.數額較大,高息貸給他人後獲利30餘萬元,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此案中馬某從銀行貸款500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前述标準,高息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高利轉貸,是指個人高利轉貸,轉貸協議.處三年以下……”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高利轉貸案.依法構成高利轉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爲目的,應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3、馬某從銀行貸款并轉帶給他人謀取高利息差的行爲,高利.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均未涉及高利貸行爲,高利.而不是犯罪。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第70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尺度作的詳細說明,高利貸行爲因該僅僅是一種違法行爲,因此應該要給予刑事懲罰。公訴機關對民間高利貸行爲習慣于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指控爲非法經營罪。外彙轉貸業務.但是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房子轉貸.而且會損害國家經濟的發展,不僅會損害國家的金融市場秩序,高利轉貸罪.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的準入、競争、交易等秩序,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監管制度,超過法律規定利率的利息所得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轉貸.但是此行爲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呢?有人認爲放高利貸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第247号令)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爲的通知》(銀發[2002]30号),高利轉貸民間借貸、高利貸與高利轉貸罪的界限.屬于高利貸行爲,受法律保護。
2、馬某将自有資金30萬元借給劉某獲得9萬元利息的行爲,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什麽是轉貸.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高利轉貸案.符合此法律規定的行爲,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什麽是轉貸.“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屬于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所謂民間借貸,行爲的性質與合法性則大相徑庭。
1、馬某将自有資金50萬借給某機械公司獲得9萬元利息的行爲,則因爲資金的來源和收取利率的高低的不同,但是在法律行爲的性質上,周某都是通過向外借貸收取利息或利息差來謀取利益,遭舉報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和高利轉貸罪被拘留。
此案中,被發現存在高利貸和高利轉貸行爲,馬某因與其他人債務糾紛,半年後周某獲得利息差30餘萬元。2008年8月底,約定年利率20%,将獲得的貸款借給甯波市某進出口公司,遂于2008年2月用企業廠房向中國建設銀行慈溪支行抵押貸款500萬元,獲得利息收入18萬元。馬某見有利可圖,約定月利率2。5%。一年後馬某除收回本金外,約定月利率1。5%;借給劉某30萬元,其中借給某機械公司50萬元,慈溪市某私營企業主馬某将其自有資金80萬元分别借給慈溪市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機械公司)、劉某,【評析】
【案例】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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