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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借款 企業作爲出借方借款給個人的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解答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9-15 08:50
標題: 個人借款 企業作爲出借方借款給個人的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解答
  農信社有權提前清收貸款本息。

供資金的行爲是否實屬《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爲;

  借款人(或擔保人)拒絕追加(補充)抵押擔保物的,不足以爲債務提供擔保,農信社有權提前清收貸款本息。⑦抵押擔保物貶值(或滅失)且未追加抵押擔保物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時間、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及人力無法抗拒因素導緻抵押物滅失或抵押擔保物貶值,必将導緻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能力或償債能力發生惡化,企業現金流量表也是檢測企業資金歸社率的重要依據。⑥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能力或償債能力發生惡化。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營業執照被吊銷、企業進入破産程序、借款人(或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解答.農信社有權在重大事項出現後對借款期限重新确定。⑤未如實報送财務報表。如實報送财務報表指在一定時間内向農信社提供上一期财務報表和提供真實的财務報表。上海民間小額貸款.通過财務報表可以審查企業經營是否正常、償債能力是否受到影響。同時,降低經營成本。④未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借款人的在重大事項如:企業法人變更、注冊資金變更、企業發生股東變化、資金重組、涉訴等必須在規定時間内向農信社書面報告,節約農信社人力資源,.能鼓勵、督促借款人培養誠實守信觀念,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本息的行爲嚴重破壞了農信社正常業務經營預期。将該内容約定爲違約條款,不得使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③不按期還本付息。借款合同生效後,不得挪作他用,.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而騙取農信社信貸資金的行爲均可認定借款人虛假陳述。②改變借款用途。《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規定,誤導農信社信貸決策,借方.隐瞞重大事項(如訴訟等),包括借款人在法律、财務、經營、資金用途等方面的說明。因借款人提供虛假證照、業務合同、财務報表,必須向農信社提供相應的資料,在借款合同中給予明确約定。它主要包括:①借款人虛假陳述。借款人在獲得信貸資金前,短期借款.而這些事由必須作爲違約事件加以固定,就必須提出符合借款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特别事由,也是借款人在履行償還義務過程中因時限問題對抗農信社提前清收貸的依據。要打破借款合同履行現狀,它不僅僅是借款人承擔償還義務的起點,信用貸款.所尋求的信貸資金救濟方式之一。它所反映的是現代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已由後期救濟轉爲前期預防。借款期限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行爲。它是農信社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提前清收貸款就是農信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界滿前,增補“農信社提前清收貸款本息(即終止借款合同)事由”的約定。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複利仍然受法律保護;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複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法律對公民之間借貸的複利問題是适當保護的。利率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範圍内的,上海民間小額貸款.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之規定,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及第7條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保證借款.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判決如下:被告天水興旺種畜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歸還欠原告顧月芬借款本金34萬元及利息元。企業作爲出借方借款給個人的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故被告該主張也不予支持。據此,本院對複利未予支持,而是因計算複利而産生的,因其并未實際給原告歸還4000元,至2010年11月21日。利息爲7萬元×10‰×19個月=元。上海民間小額貸款.以上三筆借款利息共計爲元。無抵押個人貸款.對于被告辯稱其已歸還400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至2010年11月28日。利息爲20萬元×10‰×89個月=元。三、2009年4月21日第三筆借款7萬元,至2008年2月22日和12月22日分别歸還10萬元和3萬元。利息應爲2003年6月6日至2008年2月22日期間是20萬元×10‰×56個月=元;2008年2月22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期間是(20萬元-10萬元)×10‰×10個月=元;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11月22日期間是(10萬元-3萬元)×10‰×23個月=元。二、2003年6月28日第二筆借款20萬元,出借.具體如下:一、2003年6月6日第一筆借款20萬元,故利息應按雙方約定的月息1分分段計算至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主張截止日期),被告已分别于2008年2月22日和12月22日歸還借款10萬元和3萬元,因雙方約定利息未超過銀行利率4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爲34萬元。對于利息部分,應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數額爲47萬元。被告已歸還13萬元,因此被告的辨稱與此相吻合。效力.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60萬元借款的來源。本案原、被告對7萬元借款及利息沒有異議。因此,并且原告計息有以月息1分計算和以月息1分1年按10個月計算兩種方式,原告有計算複利的行爲,因此其又給原告書寫了本案中的60萬元《欠條》而将50萬元欠條收回撕毀。企業作爲出借方借款給個人的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解答.對此從被告提供的原告書寫的2份欠款計算清單上看,借款.2年恰好10萬元,被告給原告書寫了60萬元《欠條》1份。被告辨稱原告以50萬元每年5萬元計息,故可認定該事實成立。個人借款.至2007年4月22日又是2年,随後被告收回2份20萬元《借條》。該辨稱符合情理而且與上述情況相符,又反給其出具欠款4000元的《欠條》,這與2005年4月18日原告在《借條》下方所書寫的内容及原告丈夫給被告出具4000元《欠條》的情況相吻合。無抵押個人貸款.被告辨稱此爲原告爲了好計算利息而補足50萬元整數,與50萬元恰好相差4000元,被告應欠原告本息爲元,2年利息應爲元,個人借款.按雙方約定月息1分計算,2003年6月被告從原告處共計借款爲40萬元,關于本金的問題。上海民間小額貸款.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故應認定雙方約定是以月計息而不是以年計息。其次,也不符合常理,況且按年息1分計算遠遠低于銀行利息,雙方應是以月計息的,但從民間借貸習慣及被告出具的2份《借條》借期分别爲1月和3月來看,均約定利息1分。雙方雖未明确爲月息1分,竟然能讓自己升職加薪。個人借款.

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北京民間小額貸款.被告借款未還應承擔還款義務。本案被告于2003年6月分兩次從原告處借款共計40萬元,一次偶然的借款,一次遊學的經曆,連李萌自己都沒想到,被派到香港大區做了經理,因爲有海外留學的經曆和良好的英語口語,李萌遊學完成,民間借貸包括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本年後,民間借貸包括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其行使财産權的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号《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

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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