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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遼甯省農村信 農村信用社貸款 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4-3-3 10:17
標題: 遼甯省農村信 農村信用社貸款 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主動拓展林業有用信貸市場,範例林權抵押存款操作,根據《中華百姓共和國森林法》、《中華百姓共和國擔保法》、《中華百姓共和國物權法》、《森林資源資産抵押備案宗旨(試行)》及《遼甯省鄉村諾言社信貸管理基礎制度》和《遼甯省鄉村諾言社信貸業務基礎操作規程》等有關端正,制定本宗旨。
第二條本宗旨所稱林權是指依法獲得的由縣級(含)以上百姓政府頒發《中華百姓共和國林權證》的林木所有權、行使權及林地行使權。
第三條本宗旨所稱林權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本宗旨端正林權的占據,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該林權作抵押物向存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執行債務時,存款人有權遵照抵押合同商定以該林權折價恐怕拍賣、變賣該林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端正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爲抵押人,抵押.存款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林權爲抵押物。
第四條本宗旨适用于遼甯省鄉村諾言社各級機構治理林權抵押存款業務。
第二章存款對象、條件及用處


第五條林權抵押存款對象包括處置林業謀劃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備案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别謀劃戶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才能的自然人。貸款.
第六條農戶請求治理林權抵押存款除應适宜《遼甯省鄉村諾言社信貸管理基礎制度》端正的基礎條件外,遼甯省農村信.還應齊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處置林業謀劃活動;
(二)有合法林權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農戶諾言評級在BB(含)級以上;
(四)在諾言社開立放款賬戶;
(五)經辦機構端正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農戶以外的其他借款人請求治理林權抵押存款除應适宜《遼甯省鄉村諾言社信貸管理基礎制度》端正的基礎條件外,還應齊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處置林業謀劃活動;
(二)有合法林權作抵押,銀行信用貸款.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法人客戶資産負債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戶借款總額不高出其上年度出賣支出的50%。
第八條林權抵押存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處置林木、林地謀劃活動的活動資金必要。嚴禁發放墊付自有資金性子的林權抵押存款;嚴禁發放與林木、林地謀劃活動有關的林權抵押存款(林農小額存款除外)。
第三章抵押物規模


第九條可作爲林權抵押物的林權爲:貸款.
依法獲得由縣級(含)以上百姓政府頒發《中華百姓共和國林權證》的酬勞商品林、自然商品林、酬勞公益林及林地行使權。信用社.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作爲抵押物:
(一)自然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生活争議的林木家當和林地行使權;
(三)未經依法治理林權備案的林木家當和林地行使權(鄉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國防林、名勝奇迹、反動懷念地和自然庇護區的林木家當和林地行使權;
(五)特種用處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庇護林、景色林;
(六)國度及有關部門端正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家當和林地行使權。
第四章抵押權的設定


第十一條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出具由縣級(含)以上百姓政府頒發的《中華百姓共和國林權證》及載有拟抵押林權的林地類型、坐落地方、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外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
第十二條以合法的整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需經整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議決。遼甯省農村信.
第十三條以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議決。擔保貸款.企業章程另有端正,按章程端正治理。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正規小額貸款.抵押人該當事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農村信用社貸款.
第十五條抵押人對已抵押的林權舉行轉讓、采伐或采取間伐、透光撫育等必要管理措施的,必需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以林木抵押的,該林木占用規模内的林地行使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處。
第十七條以具有林地行使年限的林木作爲抵押物的,個人信用貸款.所擔保債務執行期限不得高出林地行使權出讓合同端正的行使年限減去已行使年限後的節餘年限。農村信用社貸款.
第五章抵押物評價


第十八條治理林權抵押存款原則上須由具有林權評價天賦的評價機構和人員對拟作爲抵押物的林權舉行評價,确定抵押物評價價值。信用卡貸款.
第十九條林權評價機構應由有權部門舉行天賦審核,農村信用社貸款.并經各市聯社、辦事處确認,報省聯社備案(必要時由省聯社審定)。
第二十條請求林權抵押存款額在10萬元以上的,必需由具有林權評價天賦的評價機構和人員對拟作爲抵押物的林權舉行評價,農村信用社貸款.确定抵押物評價價值。
第二十一條請求林權抵押存款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可不委派林權評價機構評價,由存款經辦機構确定抵押物價值。
第六章存款期限、利率與結息方式


第二十二條林權抵押存款根據現實情景合理确定存款期限,信用卡貸款.存款期限原則上不高出3年。
第二十三條林權抵押存款利率按國度有關端正執行。
第二十四條林權抵押存款結息方式由借貸兩邊在合同中商定,可實行按月或按季結息。存款逾期和擠占挪用的,按有關端正執行加罰息。農村信用社貸款.
第七章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治理林權抵押,經辦機構與抵押人該當簽定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主要形式:信用卡貸款.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稱号、住所;
(二)被擔保的主債務的品種、數額;
(三)主合同借款人執行債務的期限;
(四)抵押物的所在鄉(鎮)、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林權證号、森林/林木/林地狀況備案表順次号、面積、四至、林種、地類、林齡、樹種組成等;
(五)抵押擔保的規模;
(六)抵押物備案;
(七)抵押林權的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責任以及不測損毀、滅失的責任;
(八)兩邊的權柄和仔肩;
(九)參與林業安全的,抵押權人爲安全賠償的第一受償人;
(十)合同的見效、轉化、取消和終止。
第八章抵押物備案與存款發放


第二十七條林權抵押需經縣級(含)以上百姓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治理抵押備案,并獲得《林權抵押他項權柄證書》。
第二十八條林權抵押合同自治理抵押備案之日起見效。
第二十九條轉化被擔保主債務品種、金額、期限或抵押擔保規模的,銀行信用貸款.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該當于做出轉化斷定之日起15個職業日内持有關質料向原備案機關請求治理轉化備案。
第三十條抵押合同項下的存款具體還清後,抵押人持相關質料到原備案部門治理刊出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須在抵押物治理有用備案并獲得《林權抵押他項權柄證書》前方可遵照已簽定的借款合同發放存款。管理.
第三十二條存款發放按省聯社信貸管理有關制度執行。
第九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嚴峻遵照省聯社信貸管理有關端切确鑿增強林權抵押存款的貸後管理職業。
第三十四條信貸人員貸後檢驗形式:淘寶信用貸款.
(一)能否按端正用處行使存款;
(二)借款人坐蓐謀劃活動能否一般;
(三)有無發作影響借款人償債才能及諾言狀況的重小事項;
(四)抵押物能否齊備、抵押物價值能否發作晦氣變化;
(五)其他需檢驗的形式。信用貸款平台.
第三十五條 縣級聯社及基層諾言社檢驗形式:
(一)能否有對不适宜存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林權抵押存款;
(二)能否有超權或變相超權發放的存款;
(三)林權抵押備案手續能否齊全、完備;
(四)其他需檢驗的形式。
第三十六條對逾期林權抵押存款,信貸人員應及時探詢和掌握逾期的因由并舉行催收。貸款.看待确因自然災殃等客觀成分變成還款疾苦的,在落實還款安排的情景下,借款人可在存款到期前請求治理存款展期。對歹意認賬的,應及時采取有用措施加以清收。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要興辦林權抵押存款檔案,農村信用社貸款.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借款請求書;
(二)借款人法人生意執照複印件;
(三)借款人有用身份證件複印件 (适用于自然人);
(四)林權轉讓協議書或林權買賣合同(驗看原件,收受複印件);
(五)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實(驗看原件,收受複印件);
(六)林權買賣發票或收據(驗看原件,收受複印件);
(七)農戶諾言評級測評表(适用于農戶);
(八)存款觀察通知以及查看審批質料;
(九)森林資源資産評價通知;
(十)用于抵押的林權證複印件;
(十一)以第三人的林權資産抵押的,必要出具同意治理抵押的書面願意;
(十二)林權抵押他項權柄證書原件(作爲嚴重憑證保管);
(十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十四)存款發放、發出曆史記實及存款催收等資料;
(十五)經辦機構哀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林權抵押存款檔案以客戶爲單位建檔,一戶一檔,由管戶信貸員舉行網絡料理,由專人刻意保管。
第三十九條用于抵押的林權因抵押人的因由以緻其價值不夠以執行債務擔保時,經辦機構應哀求抵押人增長或重新提供抵押物。
第四十條抵押物的處置按省聯社有關端正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宗旨由省聯社刻意講明。
第四十二條遼甯省鄉村諾言社各級機構制定的林權抵押存款有關端正與本宗旨相矛盾的,按本宗旨執行。各縣級聯社(含鄉村協作銀行)可根據本宗旨連合本地現實情景制定操作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宗旨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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