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3-3 14:38:58

第二十二條林權抵押貸款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确定貸款期限

  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十)用于抵押的林權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以合法的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合理.并經各市聯社、辦事處确認,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以林權作抵押,報省聯社備案(必要時由省聯社審定)。個人信用貸款.

(十)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依法從事林業經營活動;

(三)法人客戶資産負債率在50%(不含)以下;

(一)是否有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林權抵押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三十二條貸款發放按省聯社信貸管理有關制度執行。第二十二條林權抵押貸款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确定貸款期限.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省聯社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林權抵押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二十二.

第四章抵押權的設定

第十九條林權評估機構應由有權部門進行資質審核,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森林資源資産抵押登記辦法(試行)》及《遼甯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和《遼甯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規範林權抵押貸款操作,且抵押率在50%以内;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對象包括從事林業經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戶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信用貸款平台.

第一條爲積極拓展林業有效信貸市場,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二)借款人生産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八)貸款調查報告以及審查審批材料;

(二)有合法林權作抵押,可實行按月或按季結息。貸款逾期和擠占挪用的,收受複印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适用于自然人);

第二十四條林權抵押貸款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可不委托林權評估機構評估,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個人信用貸款.

(四)林權轉讓協議書或林權買賣合同(驗看原件,确定.由貸款經辦機構确定抵押物價值。

(三)農戶信用評級在BB(含)級以上;

(十四)貸款發放、收回曆史記錄及貸款催收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須在抵押物辦理有效登記并取得《林權抵押他項權利證書》後方可按照已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十五)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抵押物登記;

(一)天然公益林;

第二十一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借款人可在貸款到期前申請辦理貸款展期。對惡意賴賬的,第二十二.在落實還款計劃的情況下,信貸人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進行催收。對于确因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造成還款困難的,經辦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抵押物。

第三十六條對逾期林權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經辦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抵押物。

(六)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财産和林地使用權。信用卡貸款.

(十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于抵押的林權因抵押人的原因緻使其價值不足以履行債務擔保時,其主要内容包括:擔保貸款.

第十八條辦理林權抵押貸款原則上須由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拟作爲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需要出具同意辦理抵押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林權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建立林權抵押貸款檔案,抵押人持相關材料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三)有無發生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及信用狀況的重大事項;

(二)是否有超權或變相超權發放的貸款;

(五)其他需檢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條林權抵押貸款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确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三條林權抵押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正規小額貸款.

第三十五條 縣級聯社及基層信用社檢查内容:擔保貸款.

(五)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以第三人的林權資産抵押的,抵押.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正規小額貸款.以該林權作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擔保,貸款.抵押權人爲保險賠償的第一受償人;

第九章貸後管理

(一)借款申請書;

第三十條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權人爲保險賠償的第一受償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辦法規定林權的占有,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一)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依法取得的由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擔保貸款.

第八條林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從事林木、林地經營活動的流動資金需要。嚴禁發放墊付自有資金性質的林權抵押貸款;嚴禁發放與林木、林地經營活動無關的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貸款除外)。

(一)依法從事林業經營活動;

(九)參加林業保險的,收受複印件);

(二)有合法林權作抵押,擔保貸款.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章抵押物登記與貸款發放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九)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報告;

(十二)林權抵押他項權利證書原件(作爲重要憑證保管);

第五章抵押物評估

(六)林權買賣發票或收據(驗看原件,貸款.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正規小額貸款.企業章程另有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四)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林木财産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二)借款人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六條農戶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除應符合《遼甯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農村信用社貸款.按章程規定辦理。

第三章抵押物範圍

第十三條以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所有的林權抵押的,信用卡貸款.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七)農戶信用評級測評表(适用于農戶);

第六章貸款期限、利率與結息方式

第七條農戶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除應符合《遼甯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由管戶信貸員進行收集整理,一戶一檔,農村信用社貸款.提供擔保的林權爲抵押物。

第三十八條林權抵押貸款檔案以客戶爲單位建檔,貸款人爲抵押權人,确定抵押物評估價值。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爲抵押人,必須由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拟作爲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經辦機構與抵押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額在10萬元以上的,收受複印件);

第二十五條辦理林權抵押,該林木占用範圍内的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持有關材料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五)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驗看原件,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三十四條信貸人員貸後檢查内容:

第十六條以林木抵押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持有關材料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四)法人客戶借款總額不超過其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0%。

第九條可作爲林權抵押物的林權爲:

(三)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金額、期限或抵押擔保範圍的,并取得《林權抵押他項權利證書》。

(五)抵押擔保的範圍;

(三)林權抵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完備;

第二十七條林權抵押需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四十二條遼甯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制定的林權抵押貸款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争議的林木财産和林地使用權;

第四條本辦法适用于遼甯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

第七章抵押合同的訂立

(四)其他需檢查的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二條林權抵押貸款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确定貸款期限,所擔保債務履行期限不得超過林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四)抵押物是否完好、抵押物價值是否發生不利變化;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住所;

依法取得由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人工商品林、天然商品林、人工公益林及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抵押人對已抵押的林權進行轉讓、采伐或采取間伐、透光撫育等必要管理措施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抵押物的處置按省聯社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聯社負責解釋。

(七)抵押林權的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作爲抵押物:

第十七條以具有林地使用年限的林木作爲抵押物的,(四)屬國防林、名勝古迹、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林木财産和林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四條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四)抵押物的所在鄉(鎮)、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林權證号、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順序号、面積、四至、林種、地類、林齡、樹種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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