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3-3 13:04:14

事先沒有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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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天津無抵押信用貸款

天津領者投資自從事銀行貸款行業以來,雖然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好評與肯定但并未因此而驕傲,駁回原告對“抵押人”賈樂孟的訴訟請求,否定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代理人請求法庭詳察全案,到主客觀要件方面考察均不成立;原告在法庭上的辯解一條也站不住腳。





臯蘭縣人民法院

爲此,對“抵押人”不産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表見代理”從代理人的主體确定,該合同不能成立,簽訂抵押合同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抵押個人貸款.“抵押人”對抵押行爲概不知情;對抵押行爲的事實經過從定性和定量上進行法律分析,也沒有授權他人代簽過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被告賈樂孟的房産證和身份證件是被曹旭東以欺騙的方式抵押給信用社的,在此不再贅述〔詳見庭審記錄〕。

綜上所述:被告賈樂孟從來沒有與原告方簽訂過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僞造的、虛假的抵押擔保合同,怎麽能證明抵押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呢?由此看來,内部審查時發現抵押合同上“抵押人”的簽字手續仍然不全。“抵押人”的簽字手續是在四個月以後補簽上去的。信用借款合同. ……抵押手續上的瑕疵如此之多,這筆貸款發放四個月以後,短期借款.按期收回〔抵押合同上抵押人簽字〕”這說明,信用借款合同.在意見欄内批注:“辦全相關手續,借款手續是補辦上去的。

這個問題本代理人已經在法庭上逐條作了反駁,保證借款.是經不住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的。

六、原告在法庭上的辯解沒有一條能夠成立

3、臯蘭縣信用社貸款審查委員會在2005年6月13日〔也就是貸款發放的四個多月以後〕審查時發現“抵押人”的抵押手續簽字不全,申請在後,借款人借款在先,而原告給曹旭東借款發放的時間是2004年9月13日。就是說,有理由懷疑是不是怕鑒定出賈樂孟的簽字、印章、指印是信用社内部的那個人所爲的?

2、“抵押人”賈樂孟和财産共有人李淑芬的簽字、蓋章、指印全部虛假。

1、曹旭東的借款申請提出的時間是2004年9月16日,信用借款合同.而且覺得他們心虛,我們感到不僅僅好笑,爲此賈樂孟就放棄了鑒定的要求。對于信用社的這種出爾反爾的做法,原告又承認不是賈樂孟夫妻本人辦理的,個人借款.并要求向法庭預交500元鑒定費時,本代理人和賈樂孟當庭提出要求對抵押借款文書上賈樂孟和李淑芬的簽名、蓋章、指紋進行司法鑒定,原告堅持這個抵押合同和相關的抵押手續是賈樂孟本人辦理的,這個理由是荒唐可笑的。

五、抵押合同破綻百出

3、庭審過程中,就憑“抵押人”的房産證、身份證件可以與信用社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嗎?或者說“抵押人”的房産證、身份證件可以成爲表見代理者嗎?顯然,信用卡.怎麽會使信用社“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呢?這種所謂的“表見代理行爲”能夠成立嗎?難道在代理人的主體也不明确的情況下,這個人連什麽手續也沒有,信用社連人也沒有認下,因爲那個人沒有取得賈樂孟的房産證、身份證等相關的手續,況且抵押手續上賈樂孟的簽名、蓋章、指紋都不是曹旭東所爲;那麽信用社所說的另外一個人是不是表見代理人?也不是,據他們看就是賈樂孟本人簽訂的這個合同”。這說明這個表見代理人不是曹旭東,要有表見代理人。那麽這個表見代理人是誰呢?是曹旭東本人?還是另外一個什麽人?據信用社當庭陳述:“是曹旭東領着一個和賈樂孟長相非常相似的人,上海民間小額貸款.首先,該代理行爲有效。”

2、根據這個規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表見代理行爲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

1、《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在此案中,本代理人認爲,原告又向法庭提出了表見代理的問題,對“抵押人”不産生法律效力。上海民間小額貸款.

本案在庭審結束以後,也沒有依法成立,所簽訂的合同爲無效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這個合同不是依法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款規定的:“惡意串通,上海民間小額貸款.以損害财産所有權人的利益爲目的,事先沒有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又未得到“抵押人”授權的情況下,在既未與“抵押人”簽訂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借款人曹旭東惡意串通,所謂的“抵押人”賈樂孟也沒有追認。

四、本案的表見代理也不成立

5、原告信用社明知“抵押人”沒有和自己簽訂合同,善意相對人〔抵押權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的事實是:事先沒有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信用社既沒有催告賈樂孟,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應當由行爲的實施者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個人借款.“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與房屋所有權人賈樂孟沒有任何關系,其所實施的上述行爲不僅僅違法且涉嫌犯罪,信用借款合同.僞造賈樂孟、李淑芬的簽字、印章、指印,又夥同他人假冒賈樂孟、李淑芬的名義,被告曹旭東在取得被告賈樂孟的房産證和身份證之後,其行爲對房屋所有權人不産生法律效力。況且,個人借款.事後沒有得到所有權人的追認,事先沒有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不具有抵押借款的故意和過失。

4、被告曹旭東擅自用他人的房産證和身份證件與信用社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受害人,屬于受蒙蔽、被欺騙狀态,他對其父親的房産證及身份證件從自己手中到信用社這個過程來說,被告曹旭東的行爲對賈軍祥構成欺詐。

3、被告賈樂孟的房屋居住者和證件保管者賈軍祥也一直不知道他爸的房産證被别人用于抵押借款的這個事實,而不是用于抵押借款。因此,取得.并爲賈軍祥幫忙出售房屋,也沒有向任何人承諾用其房産抵押借款的客觀行爲。主客觀要件都不具備。

2、被告曹旭東向賈軍祥索要賈樂孟房産證和身份證的目的和用途是核實産權證和身份證,證人賈軍祥和曹旭東的爸爸曹貴鴻也到庭作證,才知道曹旭東拿他爸賈樂孟的證件辦了抵押借款。

1、房屋的所有權人賈樂孟自始至終不知道他的房産證被别人用于抵押借款的這個事實。上海民間小額貸款.這說明他既沒有與信用社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主觀要件,證明了這個事實經過。被告人的答辯和陳述、證人證言已經記錄在案。

三、對上述事實經過的法律定性和定量分析

上述事實不僅僅是被告賈樂孟的陳述,直到被信用社起訴後,就找不見曹旭東了,有時間他就拿來還給賈軍祥了。信用貸款.可是一直未還。2005年春節過後,說證件在他的家中,曹一直推诿,曹說那個人嫌位置偏僻不買了。賈軍祥向曹旭東索要房産證和他父親的身份證件,賈軍祥催詢曹旭東房子賣的怎麽樣了,賈軍祥就把這個房産證和相關的身份證件給他了。北京民間小額貸款.過了一段時間,但是要看證件是否齊全,之後他的老鄉、同學曹旭東說有一個人要買這個房子,賈軍祥曾經托朋友出售這個房子,賈樂孟的房産證及身份證件也在其兒子賈軍祥處存放。2004年初,可以申請法庭委托鑒定。信用貸款.

經法庭調查核實:所有.被告賈樂孟的房子由其兒子賈軍祥居住,事先.如果原告不相信,這些樣本作爲檢材到庭備檢,法庭也提取了賈樂孟的簽名的樣本和賈樂孟本人的印章,并提供了賈樂孟簽名的樣本,抵押擔保合同、承諾書上的簽名、印章、指紋全是别人假冒他們的名義辦理的。本代理人提取了賈樂孟及其妻子李淑芬的二十個指紋的樣本,對原告的工作人員一個都不認識,也根本不知道原告在哪裏辦公,根本不是賈樂孟本人與信用社簽訂的。賈樂孟及其妻子李淑芬多年來沒有來過蘭州,前瞻性地對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進行理論探讨。

二、被告賈樂孟的房産證和身份證件是如何抵押給信用社的

經法庭調查核實:原告所持有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和擔保承諾書,對小額信貸的内涵和本質進行了新的界定;通過對小額貸款風險及其防範措施的總結,揭示出農村信用的特征;通過對小額信貸國際考察與國内實踐的總結,通過對農村信用主體進行的深入分析,《農村信用建設與小額貸款》花費了大量的筆墨,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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